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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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合同法律关系概述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财、行为、智力成果等。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条款所规范的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法律事实

合同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这种客观现象多种多样,既可发生在人类社会,也可发生在自然界,但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代理制度

(一)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许多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由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比如代订合同等。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减少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草里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5.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合同的行为,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表示否认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然涉及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担保制度

(一)担保及其目的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担保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二)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采用质押这种担保方式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工程保险上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是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具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对因施工而对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属于技术险种,目的在于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业保险,适用于安装各种工厂用的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以及包含各种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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