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建筑工程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国通工程造价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凡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5)水泥检验报告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处理。

(7)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核查办法

(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4.1.3.10),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本节Ⅰ(3)条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

(4)主要的检验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工程概算中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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