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业务承接

国通工程造价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协议书主要用来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3)咨询人的义务;

(4)违约责任;

(5)支付;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7)争议解决;

(8)其他。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或约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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