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国通工程造价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当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人(承包人)按照定作人(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竣工工程),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但山于工程建设合同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国家管、合同标的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我国一直将建设工程合同列为单独的一类重要合同。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毕竟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通常是与大地相连的,建筑形态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就是采用同一套图纸施工的建筑产品往往也是各不相同(价格、位置等)。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及固定性等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相互之间具有不可代替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多、工作量大、投资巨大,使得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较长,这导致建筑合同履行期限较长。而且,因为投资的巨大,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面导致合同期限的延长,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投资和程序上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工程建设在投资和程序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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